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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全名为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
第二条本联盟是在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指导下,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全省节能环保骨干企业积极参与成立的产业发展合作交流平台。
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
(一)本联盟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宗旨,突出“以人为本、工业文明、生态文明、产城融合”发展理念,执行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联盟会员间的联系交流,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为联盟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
(三)围绕节能低碳、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转型升级找出路、寻合作,发挥会员单位各自优势,协同创新,培育高端品牌,努力推动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技术进步,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和相关配套产业跨界融合。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继续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沿。
第四条本联盟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联盟秘书处办公地点:济南市历下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2号楼2单元1楼。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本联盟的目标:
(一)充分发挥联盟优势,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推荐会员单位参与产业政策利用、协同技术创新、项目投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政策编制及研究,共同致力于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创新发展、抱团发展。
(二)为完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推动国家产学研科技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提高“节能环保产业”开发技术装备水平,创新商业模式,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高端化、产业化发展。
(三)让会员单位了解到政府最前沿、最权威政策和节能低碳环保产业最新发展理念及做法,提供示范项目、经典案例、经验学习交流平台。
(四)以联盟带动行业实现新突破,实现环保是节能的、生产是低碳的、工厂是绿色的、工艺是智能的、管理是信息的全新发展目标。
(五)让会员单位互相学习、互相提高,建立标准、开放纳新。
(六)让会员单位之间寻求实现技术、资金、管理无缝对接新模式,促进联盟会员之间形成链条供给和集体受益的共同体。
(七)每年定期举办技术对接会,通过这一平台展示会员单位优势品牌产品和服务模式,持续推动产业换代升级,出版会议期刊,宣传企业、成果共享。
第七条 本联盟的任务:
(一)及时传递和解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性咨询和前瞻性指导。
(二)为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等搭建交流互动平台,推动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和产品推广。
(三)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举办小型专业研讨会、专业论坛、技术培训、专家会诊等,帮助企业提高节能环保水平。
(四)组织行业专家、学者,协调检测、标准、质监等部门,对会员企业节能环保创新技术和产品进行评估论证咨询。
(五)组织推广节能环保优秀工程示范案例、先进技术和产品,促进创新技术和产品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市场化。
(六)开展联盟会员自律及诚信建设工作,加强自我监督及约束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节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八条本联盟原则上实行单位会员制,并坚持“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的原则。
第九条凡申请加入本联盟者,必须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承认本联盟章程,认同联盟理念;
(二)自愿加入联盟并积极承担和履行联盟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本联盟会员,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热心支持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三)在节能环保产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进行初审后报联盟会员大会审议确定。
第十二条本联盟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联盟全体会议,参与联盟发展重大决议和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三)优先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四)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五)对联盟技术成果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并监督改进情况;
(七)要求联盟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联盟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以推动联盟会员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会员共同利益,为联盟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三)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保守联盟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六)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七)按照联盟要求开展工作,并为联盟实现工作目标提供所需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
(八)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终止:
(一)联盟会员自愿退出联盟,并书面通知本联盟;
(二)联盟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三)联盟会员自身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联盟。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联盟利益、不遵守本联盟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联盟会员,视情节轻重,劝其退出联盟或取消其联盟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会员大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研究院(所、技术中心)、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门机构。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大会
(一)联盟会员大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3.讨论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5.审议联盟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6.审议联盟管理制度;
7.决定联盟重要活动安排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8.决定联盟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9.决定评选、表彰、聘任、授予荣誉等事项;
10.决定联盟会员加入、退出和除名事项;
11.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事宜:
12. 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联盟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
(二)联盟会员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三)联盟会员大会需2/3以上会员参加,会议表决有半数以上参会会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八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的职责:经联盟会员大会授权,负责联盟章程的解释;执行联盟会员大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依据联盟章程,承办理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联盟设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其工作。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职责:协助制订联盟的专业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发展计划,参与编制和讨论联盟重点工作方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等工作;参与联盟项目实施的检查、验收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联盟会员的发展和技术路线,提出咨询建议;秘书处委托的其它技术咨询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二十条 研究院(所、技术中心)
研究院(所、技术中心)职责:促进产业研合作,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为联盟会员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一条 联盟发展基金
联盟发展基金职责:向联盟会员提供金融咨询服务;协助联盟会员融资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为联盟会员提供基金支持。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联盟会员大会授权,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2017年10月26日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联盟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